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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14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

2017年1月12日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在前两批取消230项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包括由《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规定的,由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被正式取消。国务院要求,取消审批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要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有关专家解释说,国家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就是要对现行行政审批中那些直接影响企业创业活力的事项,实行定向清理。本次取消事项,从内容看多数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个人就业创业,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为企业和群众松绑减负,释放市场活力。从实施面看,量大面广,与老百姓直接相关,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地方简政放权,方便老百姓办事。

我国物业服务企业开始实行资质管理是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其依据是原建设部制定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这部规章是根据2003年9月1日起生效的《物业管理条例》授权制定的,并且2007年11月26日根据《物权法》实施后的法律术语,进行了一次修改;将“物业管理”变更为“物业服务”;同时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制度。之后因为《公司法》的修订,2015年5月4日第二次修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删除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删除了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删除了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12年以来,在培养物业管理服务专门人才、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发展、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自2004年开始的各省市大规模的物业管理人员上岗培训,以及2010年开始的注册物业管理制度,通过设置个人从业和执业许可的方式,培养了大批的物业管理专门人才。因为物业服务涉及小区范围的公众利益,通过对物业服务企业规模准入的管理,在防范市场风险中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时缺乏实际价值评估,并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宽严不一,也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首先考察一下三级资质的条件:“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三级资质是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起步级,因此对实际管理服务规模没有作出要求,但是对专门人员提出了10人的要求。通过简单计算,可以得出这10名专门人员,仅工资和社保类缴费支出,每月需要支付的费用不低于5万元;再按每1万平方米服务面积需要3名保安、清洁、绿化、维修等人员测算,如果一个刚起步的物业服务企业仅服务一个10万平方米多层住宅小区,那么每月仅工资性支出将超过每平方米1元;而物业服务成本中,人员工资占比一般不超过50%-60%,那么相应的物业服务成本将高达每月1.5-2.0元/平方米。在全国范围内,估计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的占比在70%以上,而且管理面积不超过10万平方米的不会低于三分之一。

     通过计算和分析,如果完全按照资质管理的规定去做,那么这部分企业基本上没有盈利可言。当然为了资质管理需要,部分企业采取了申报人员一套而实际运行人员又是另一套的做法。这种被迫造假行为,抵消了资质管理的积极作用。《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之初,提倡建管分离。大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下属的物业服务部门,纷纷另行注册,成为开发建设单位的全资子公司。实际上对于规模较大的开发企业,仍然是自建自管。因为这些企业资本雄厚,具有人员优势和承接服务项目的优势,并且大部分能够取得一级或者二级资质,因此形成了物业服务市场各自为政的垄断。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依据的条件是注册资本、人员资质及人数、管理服务面积。因为《公司法》修订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也作了相应修订,即取消了注册资本这一个条件。

     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通知,取消物业管理师等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注册职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紧接着人社部和住建部也取消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并且在2010年实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之始,各地已先后停止了物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职业资格)考试和颁证。毫无疑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的第二个条件也不再存在。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除了原《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一条这两条与企业资质管理相关的条款。

     综上所述,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必备的三个主要条件,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国务院的决定,都已不存在。同时国务院通过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取消了物业管理人员从业资格限制。继续推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已经缺失了主要依据。

     沿海试点省市,比如广东省、海南省、深圳市已经相继暂停了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定。只是稍显无奈的是,还需要继续向住建部转送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定材料,这也许就是一种特色吧。

也许有人会说,因为上位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这一条并未修改,所以住建部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也不会作出相应的修订或者废止。

然而,法律法规之间是具有相互联系的,甚至是相互依存的。笔者相信,现行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制度,将会被物业服务行业自律体系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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